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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者(如地政士)開收據 須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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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地政士)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的收據,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須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範圍包括現金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典賣或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四種契據,而稅率或稅額部分,現金收據按金額的千分之4計算,買賣動產則是每件稅額12元,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分割契據兩項,則皆按金額千分之1來計算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提醒,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稅務局申報。

新聞來源:好房網News/記者林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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