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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099年03月05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8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05月08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5月10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5月07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8月26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仲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合法權益,增進勞工知能,改善會員生活,促進會員生活,促進會員福利,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4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屯區遼陽二街3號。
第二章 任務
第 5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應得合法權益。
二、促進會員知能,舉辦會員教育講習及知識傳授訓練。
三、舉辦會員文康活動,調劑會員身心健康。
四、協助不動產及其他仲介會員取得相關證照服務及依法訓練進修服務。
五、溝通勞資意見合作事項。
六、會員就業輔導相關資訊之提供及傳授。
七、關於勞工法令規定事項。
八、辦理兩岸專業交流訪問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 6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仲介從業人員服務之勞工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但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當選本會會員代表、理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惟未滿十八歲之會員不得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監事。

第 7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等相關文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並繳納各項費用方得為本會會員。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會員資格審查小組(或理事長)審查合格准予入會,並提理事會追認。
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褫奪公權者。
  2. 受監護者宣告者。
  3. 其他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者。
  4. 經本會第十一條第二項除名者。
第 8 條 會員於出會後或喪失會員資格即為退會、除名,須繳清欠本會各項費用及繳還憑證;如有預繳之費用,入會所繳交之入會費不予退還,經常會費及福利互助金則算至退會當月,不足月之部分仍依月論。
第 9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並依照規定每季預繳(1月、4月、7月、10月)各項費用。會員及會務人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招攬生意。
第 10 條 會員除停權或褫奪公權者外,均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複決會員除停權或褫奪公權者外,均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複決、罷免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 11 條

會員如未按期繳納各種費用(勞保費、健保費、會費、福利互助金)二個月以上者,經本會以簡訊乙次及掛號通知乙次,限期繳納仍未於繳清者,本會將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依規定申報勞健保險欠費與會員停權,再提理事會通過先予以除名,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前項停權會員繳費後即可申請復權;如仍未繳清者,不得再行入會。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幹部有侵占等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長予以警告、停權三個月至一年,經提理事會送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會員停權期間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理、監事之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上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若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12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重大議題送理、監事會議討論。
為因應會務之需要,本會得經理事會之通過,於組織區域內設置分會或辦事處所。

第 13 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理事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會員代表登記參選理監事須繳登記費貳仟元,用於選舉事務支出。當選理事長須繳交出席保證金參萬元,當選監事會召集人須繳交出席保證金貳萬元,當選理、監事須繳交出席保證金壹萬元,出席保證金設專款專戶,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沒入會費,出席保證金於任期屆滿退還。
第 14 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期為四年,均應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算。
本會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如遇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由該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為無給職,但經會員代表大會編列預算得報車馬費支出。
第 15 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選舉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
  3.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4. 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
  5. 參加總工會及聯合會之組織。
  6.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 16 條 本會理事會職務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查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3. 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4. 籌集經費及編定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
  5. 選舉理事長。
  6. 處理本會一般會務。
  7. 關於會員建議案之研議商討採納執行。
第 17 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決議案。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3. 聘任督導會務人員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
  4. 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18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審核本會之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財務事項。
  2. 稽查本會各種業務進行狀況。
  3. 選舉監事會召集人。
  4. 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第 19 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1. 執行監會之決議案。
  2. 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3.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第五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1.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2.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3.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 21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或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22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由理事長召開,如有理事三分之ㄧ以上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監事會每三個月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開,如有會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 23 條 理事、監事均應依時分別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提經理事會決議後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24 條 理事會監事會其候補理、監事由理、監事會視實際情形得列席參加會議,但列席之後補理、監事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 25 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25-1 條 各項會議如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六章 經費
第 26 條 本會會員分為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福利金、臨時募捐等項。
第 27 條

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在入會時繳納之,退會時不予退還。倘會員因故辦理出會或因欠費依第八條退會退保後再申請入會,如未逾半年不需另外繳納入會費;如逾半年則應重新繳交入會費。

新加入之會員須繳交勞工教育保證金伍佰元,於研習後退還。二年內未參加研習或中途退會時仍未參加研習者費用不予退還。
入會會員應全部辦理勞健保加保,如依法令僅加保職業災害保險或健保等之會員,須溢繳交三個月之經常會費與福利互助金,於退會時退還。

第 28 條

會員經常會費不得低於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本會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貳佰元整,福利金每人每月壹佰元整,每三個月收繳一次。

會員中途辦理出會或因欠費退會時,隔月退還次月以後預收部分之費用。退費手續費用由會員負擔。
第 29 條 臨時募捐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市政府核備後行之。
第 30 條 本會財務狀況應於每年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十分之ㄧ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監事查核帳目。
第 31 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2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有,應歸屬上級工會,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謄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 33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之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 34 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市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